
【黨史學習】中國共產黨延安歷史——貫徹執行減租減息政策(一)
編輯:admin 時間:2024-11-05 05:27
改革土地制度,徹底消滅封建剝削制度,實現“耕者有其田”,是中國共產黨在民主革命時期的基本任務之一。
全民族抗戰時期,隨著國內階級關系的變化和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形成,中國共產黨及時調整和制定了各項政策,以適應形勢的變化及發展。減租減息政策就是黨在抗日戰爭這一特殊歷史條件下作出的重要決策。
1937年8月22日至25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洛川會議,通過了《抗日救國十大綱領》和毛澤東為中共中央宣傳部起草的關于形勢與任務的宣傳鼓動提綱《為動員一切力量爭取抗戰勝利而斗爭》。其中在“改良人民生活”這一綱領內,明確提出了“減租減息”。減租減息政策的提出,停止了我黨在土地革命時期實行的沒收地主階級土地并分配給農民的政策,而改為減輕農民的地租負擔和所受的高利貸利息剝削,以利于團結一切可以抗日的力量,擴大抗日民族統一戰線。
1941年11月,陜甘寧邊區第二屆參議會通過了由西北局提出,經中共中央政治局批準的《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綱領》第十款明確規定:“在土地已經分配區域,保證一切取得土地的農民之私有土地制。在土地未經分配區域(例如綏德、鄜縣、慶陽),保證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及債主的債權,惟須減低佃農租額及債務利息,佃農則向地主繳納一定的租額,債務人須向債主繳納一定的利息,地主對租務關系及債務關系加以合理的調整。”這一條款標志著中國共產黨提出的減租減息政策已趨于完善。
同年11月召開的邊區第二屆參議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保障人權財權條例》。1942年1月1日,陜甘寧邊區政府公布了《關于保障人權財權條例》。這個條例共22條,帶有法規性質。條例明確規定:租佃及債權債務雙方,須遵照政府法令實行減租減息和交租交息。
來源:學習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