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導干部培訓心得-既要當“好官”又要做“好人”
編輯:admin 時間:2019-07-18 15:17
領導干部道德既有作為“好官”的職業道德維度,又有作為“好人”的個人道德維度。領導干部的社會身份和職業特征, 特別是我國獨特的文化傳統、政治制度,賦予領導干部職業道德之外鮮明的個人道德特征。領導干部存在職業性“經濟人”與角色性“社會人”之間的價值沖突,組織結構中職位規則與社會角色要求之間的價值沖突。領導干部道德建設必須立足于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的統一,堅守職業道德底線,提升個人道德自覺,強化對領導干部道德的社會評價和監督。
在我國, 黨政領導干部道德(以下統簡稱為領導干部道德,即通常所說的 “官德”)是指在黨和政府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人員在行權處事為人過程中所應遵守的行為準則或道德規范, 其主體是作為領導干部的現實而具體的人。人們常說:“好人不一定是好官,但好官必須是好人。”“好官”與“好人”的說法形象地反映著領導干部道德的兩個維度: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理性認知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之間的沖突,堅持從雙重維度的統一中規范領導干部行為,是加強和改善領導干部道德建設的必然要求。
一、 領導干部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的雙向要求
領導干部道德究竟屬于職業道德范疇還是個人道德范疇,這是一個頗具爭議性的觀點。有的將其定位于個人道德或身份道德,有的堅持它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職業道德,也有的把領導干部的職業道德作為角色道德或其中的一個方面來認識,更多的觀點則是從職業與角色混合的角度來闡釋領導干部道德。這實際上反映著對領導干部道德的地位與價值的不同觀點,需要認真加以辨析。
(一)“好官”:領導干部的職業道德維度。
所謂職業道德是人們從事職業工作過程中應該遵循的行為規范或處理職業關系的倫理準則,通常是對某一特定職業群體的普遍性道德要求,如醫生有“醫德、”教師有 “師德”等,為官者自然有“官德”。不同的職業群體因其職業特點和要求的差異,必然有相互區別的職業道德規范。現代社會是高度分工的專業化社會,領導干部所擔負的政府管理與社會服務工作,就其個人而言,只是現代社會萬千職業中的一種,不論職位高低、權力大小,他們與醫生、教師、企業員工等各類職業并沒有本質的區別。所謂“好人不一定是好官”,是從職業道德角度對領導干部特定素質、能力及操守方面的要求。一個具有善良道德的“好人,”如果缺乏從政為官、科學管理的基本素養和專業能力,面對現代社會日益多樣化、高標準的公共需求和日益科學化、專業化的工作任務,不可能成為一名稱職的、創造性工作的職業“好官。”俗話說,“在其位,謀其政。”從事任何職業工作,都要講究職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 領導干部既然處在一定的領導或管理職位上,擔負特定的決策、管理與服務工作,就必須守護公共精神,擔當公共責任,忠于職守,廉潔從政,以敬業的態度、合法的方式運用公共權力,促進公共利益。同時,為了把職責內的工作任務保質保量地完成好,領導干部需要自覺提高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掌握現代管理技術,不斷創新工作方法,以適應現代公共行政的科學化要求。從純粹職業道德角度看,領導干部的“才”和“能”實際上也具有道德的意蘊,“無才便是失德”。
(二)“好人” :領導干部的個人道德維度。
所謂個人道德,是指人以特定的社會身份、作為某種社會角色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是人在處理各種社會關系時必須遵循的倫理準則。
領導干部作為公民,是社會關系中的普通成員,但他們又是社會職業分工序列作為特殊職業群體的成員,這典型表現在他們所代表的公共權力、公共責任以及其特殊社會身份上。對于作為特殊職業群體的領導干部來說,不是按照他們自己的需要或本性、也不只是按照他們所從事的職業要求來工作、社交和生活,而是按照社會對其“期待”來行動,努力“扮演”好自己的社會角色、 承擔起自己的道德責任與義務,這就是領導干部應具有的比職業道德更高的社會道德要求,即“好官必須是好人”,這種道德維度是領導干部道德的一個基本要求和突出特點。
首先,注重領導干部個人道德是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顯著特色。以儒家為代表的傳統文化是一種尊德性、重人格的倫理文化,推崇“修身正己”而后“治政安人”的“為政以德”領導方式,也就是領導者的率先垂范,以德化民。所謂“授有德,則國安。”(《管子·牧民》 。反過來看,“有身不治,奚待于人?”(《管子·修權》)己身不修不正,也就失去領導他人的資格。傳統政治文化還有一種“正名”思想:“為政必先正名,”(《論語·魯論》)強調以名定責、為名賦責,意在強化官員的“身份意識”。因為“名”就是一種社會身份或角色,如傳統社會里的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等,都是為相應的“名”所賦予的道德責任。傳統社會對為官者的社會道德方面歷來都有嚴格的要求,甚至寧取“德勝才”的“君子”而舍“才勝德”的“小人”。儒家文化歷久傳承,積淀成人們對明君清官廉吏有所期待的社會文化心理。在當前社會生活中,人們對領導干部依然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對某些領導干部“失德”、“敗德”行為(如通奸等)更加深惡痛絕。傳統德性文化及其正名思想正是從社會角色、社會評價的角度對官德提出要求的。
其次,注重領導干部個人道德是現代公共行政的必然要求。現代公共行政日益強調行政倫理的重要性,堅持公共服務精神,注重領導倫理建設,發揮領導者的道德領導力。領導干部作為黨和政府組織的公務員,與一般職業最根本的差異,是為民所賦的“公共權力”的受托者,并且這種公共權力是以法律為根據、以強制或壟斷為手段的,承載著“公共責任,”關涉全社會的“公共利益”。這里,領導干部道德本質上是權力道德,公共權力的“民賦”特征及其天然的腐蝕性,內在地提出對作為受托者的領導干部更嚴格的道德規范,即必須具有對“權力異化”的理性自警與對“公共責任”的高度自覺,始終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為職業目標,筑牢從政用權的道德防線,嚴守為官做人的道德底線,以便公正合法地行使權力,服務社會。
再次,注重領導干部個人道德是中國特色政治制度的本質體現。在我國,黨和政府秉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治國理政理念,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領導干部以人民公仆為己任,絕不允許有超越群眾之上的特殊權力和特殊利益。歷史和現實都表明,領導干部隊伍的最大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而最大的危險則是脫離群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下,必須進一步堅持群眾路線,防止把干部與群眾間的“魚水關系”脫變成損害群眾利益的“油水關系”。這就要求領導干部確立自覺的政治道德和高尚的社會公德,堅持以德修身、 以德立威、 以德行政。 這一政治層面的道德要求, 是我國領導干部獨特的道德內涵,也是長期以來加強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的一條成功經驗。
最后,注重領導干部個人道德是社會道德建設的客觀要求。“官德隆,民德昌;官德毀,民德降。”(東漢王符 《潛夫論 · 忠貴》 )從官民關系看,官德是社會道德的風向標,“由于領導干部掌握一定的公共權力,對其思想道德的要求自然‘與眾不同’。這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領導干部道德修養問題的特殊性。”許多道德規范,如公正、利他、奉獻,對一般社會成員是理想性道德,但對領導干部來說是必須履行的基礎性道德 “義務”。作為社會成員, 領導干部不僅要履行好職業道德,創造卓越績效,而且必須切實“扮演”好自己的每一個 “社會角色,”不論在職業工作中,還是日常生活、社會交往方面,都應該常修為官者的“個人道德”,以此引領和促進社會道德風尚的不斷改善。
二、領導干部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之間的現實
沖突領導干部的職業道德維度與個人道德維度有著不同的價值要求。職業道德側重于社會的自然分工,而個人道德側重于人的社會身份;職業道德突出職業性的群體特點,反映特定職業活動的共同行為規范,而個人道德則突出社會關系中的個體性, 體現特定社會的道德要求;職業道德側重調節具體的利益關系,個人道德重在調節普遍的社會關系。 兩種維度的差異必然在領導干部身上引發沖突。
(一)“經濟人”與“社會人”之間的價值沖突
管理學家埃德加·沙因(Edgar H.Schein)認為,組織成員在組織中扮演的角色,本質上是“一套行為上的期望”,即“對諸如工資或工資率、工作時長、福利、與工作有關的特殊待遇,以及保障不被裁員等這類事情有著期望”。領導干部作為現實的個體,在政府科層制組織中同樣是處于特定職位的“經濟人”,在職業生涯中自然有其具體的利益訴求,包括工資、福利、社會聲望、職位晉升等,這是必須認可并予以合理滿足的領導干部的正當需求。但是,領導干部所掌握的權力或擁有的資源又蘊含著謀取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或誘發通過不正當手段謀取自我利益的沖動。另一方面,領導干部這種特殊職業是與公共利益直接聯系的,作為公眾利益的受托者、公共權力的代理人,他天然地要求履行好“社會公共人”的道德要求。這樣,實際工作中,領導干部作為“經濟人”的價值追求與作為“社會人”的個人道德要求之間難免會發生沖突,即職業中的“私利”動機與社會中的“公益”要求以二律背反的形式同時體現在領導干部身上,使得領導干部經常面對公私之間的道德抉擇。當今世界許多國家普遍實行的在保障行政人員基本權益和良好的薪酬福利基礎上,強化行政道德教育和倫理立法,培育行政人員的公共職業精神,無疑是破解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之間價值沖突的積極嘗試。
(二)職位規則與社會角色要求之間的價值沖突。
在現代社會,政府管理是按照科層制的組織結構運行的,理性的規則、明確的分工、 縱向的命令鏈條、層級化的晉升機制、 職位決定的利益分配等,使得領導干部這一“職位”成為這個復雜運行系統中的一個“零件”,這種“職位”上的道德規范要求領導干部追求績效、講究效率、服從上級、接受領導,并按組織規則謀求合理的晉升機會及其相關利益。這就是領導干部的職業主義精神或職業道德。然而 日久成習,領導干部容易形成從科層制中的“規則”、“職位”不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基點、從自己承擔的具體任務而不是以該任務的社會效果為重心來思維和行動的慣性,把自己所在 “職位” 的責任與義務等同于 “社會角色” 的責任與義務。 而對于作為領導干部服務對象的社會和公眾來說,他們關注的是獲得的具體服務及其效果,是領導干部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實際行為,而不是科層制組織內領導干部升遷的游戲規則。這樣, 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不一致甚至相互沖突,也是領導干部時常面對的一個現實問題。這也是美國新公共行政學的代表人物喬治·弗雷德里克森(George Frederickson)發出的疑問:“官僚:職業主義者還是道德英雄?”或“職業主義者還是樂善好施的愛國主義?”。當服從個人道德、維護公共利益,可能會影響領導干部的個人利益或晉升機會的時候;或者說,當服從組織規則、維護組織利益與追求公共利益相沖突的時候,對領導干部來說,無疑是一個道德價值上的兩難選擇。特別是在現代官僚體制復雜的權力關系及其游戲規則中,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領導干部可能需要職業上的某種“技巧” 或 “權術”,以謀求更大更好服務社會的機會;而那些僅有社會責任而缺乏官場應對策略的“好人式” 的領導干部則往往與其良好的愿望背道而馳。這些都集中表現出領導干部道德所具有的雙重維度之間的矛盾性和復雜性。
三、 領導干部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的協調統一
東漢王符說過:“德不勝其任,其禍必酷;能不稱其位,其殃必大。”(《潛夫論·忠貴》)作為一種職業,領導干部應該成為“好官”;作為一種“身份”,領導干部必須做“好人”
(一)走出“才”、“德”之辯的歷史誤區,堅持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相統一的基本原則
一方面, 不能以職業道德排斥或取代個人道德。僅僅從職業道德規范來要求領導干部,或領導干部借口自己與普通人一樣,只堅守職業道德,而拒絕承認職業范疇之外的“個人道德”,都會嚴重降低對領導干部的道德要求,容易導致領導干部的自我放縱,也會失卻引領社會道德的模范作用。因為領導干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行為,可能因其“角色”的特殊而產生消極的社會影響,如穿名牌服飾戴名牌手表等,屬于一般公眾的生活方式或審美趣味選擇問題,但對于領導干部來說, 輕則影響領導干部的社會形象,重則可能引起公眾對領導干部職業操守的懷疑。另一方面 也不能只從個人道德來規范領導干部。現實地看,單純道德上的“好人”未必能夠成為符合政府專業化管理和創新要求的職業“好官”。在我國, 由于傳統慣性和政治信念方面的原因,對領導干部職業道德的理解,往往偏重于其“道德”的方面,如忠誠、勤政、公平、奉獻等,而不注意其“職業”的特殊性,相對缺乏從領導干部所從事的職業特點、職位要求和專業能力等方面來規范和引導領導干部的行為。因為現代政府管理的復雜性、公共服務的專業化和公眾需求的多樣性, 對領導干部的素質和能力 (即 “才”)的要求越來越高,一個缺乏足夠 “才能” 的領導干部不可能高效及時地滿足社會發展和公眾服務需求。就此而言,無“才”、無“能”也是一種失德。
(二)基于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即“好官”與“好人”兩個維度的統一,領導干部道德建設的正確思路應該是堅守職業道德底線,提升個人道德自覺。
現代社會是建立在專業分工基礎之上職業是每個人安身立命、履行社會責任的必然選擇,職業道德是社會道德的基礎性載體。領導干部道德首先是一種職業道德,必須嚴格按職業道德的要求規范領導干部行為,特別是強化對領導干部職業操守和專業能力的要求,使每個領導干部在自己的職位上,高效而公平地利用所掌握的權力和資源為社會提供優良的公共服務,成為一種有職業精神和專業能力有效決策或高效能工作的“好官”。一個職業道德不達標的領導干部,不可能具有良好的個人道德。同樣,一個個人道德不達標的領導干部,職業道德也就失去了基礎。每個社會成員都以自己的多重角色生活于現實的社會之中, 都必須履行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公共權力代理人的“特殊”角色使得社會、公眾對領導干部的道德要求,不只是做一個合格的職業工作者也要努力做一個公共責任的守護者以便能夠公正地分配社會資源,回應社會公眾的需求。而一個具有良好個人道德的領導干部有助于更好地履行職業道德,提升道德“領導力”。換句話說,既然領導干部處在相應的行政職位上, 就必須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提升履行個人道德的自覺性,“行政人員不是簡單地為自我實現而工作,而是以增加公共福利的方式為公民服務,他們是公民利益的忠實代表,一切以公眾的福利為重。就是說,不管是誰,只要你選擇了公務員這一職業, 就必須準備為公眾利益而獻身。” 因此,對領導干部來說, 職業道德是基本倫理,個人道德是倫理追求。立足職業道德, 實現道德水平的不斷提升,意味著領導干部可以借此展現更為豐富的人生閱歷, 擁有更多體驗人生 “精彩” 的機會, 這可以成為領導干部自我道德修煉的動力。
(三)重視對領導干部道德的社會評價和社會監督。
道德建設是一個從他律走向自律、最終養成與其職業和個人要求相統一的完整道德人格的過程。個人道德維度反映著社會和公眾對領導干部的道德期待,理應由社會來評價,并接受公眾的嚴格監督。社會評價和監督的重點不在于領導干部的自我道德宣示,而在于其職業行為和個人行為的表現,是通過從政為人處事的具體行為表現出來的道德價值。這就需要在加強黨和政府組織內部權力制衡與監督機制的同時,保證社會、公眾批評和監督領導干部行為的權利,暢通社會、公眾參與領導干部道德監督的渠道和形式,特別是發揮社會組織、服務對象、社會輿論、新聞媒體以及網絡在領導干部道德評價與監督方面的積極作用,從而以多種方式把社會、眾的道德期待及時傳遞給領導干部,把個別領導干部的“失德”、“敗德” 行為暴露于社會輿論的聚光燈下。 當然, 領導干部也要正確認識自己的 “社會角色”, 強化自我“角色”的責任感,堅信“政府共同體的長遠利益也就是我們自己的利益”,自覺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堅定的道德信念和嚴格自律才是領導干部道德建設的最終目標。嚴格的社會監督以防止領導干沉溺于自私自利或以權謀私,自覺的角色意識以塑造理想主義、公共責任和進取精神內外兼修,自律與他律互補,方能培育造就一大批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提出的“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
在我國, 黨政領導干部道德(以下統簡稱為領導干部道德,即通常所說的 “官德”)是指在黨和政府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人員在行權處事為人過程中所應遵守的行為準則或道德規范, 其主體是作為領導干部的現實而具體的人。人們常說:“好人不一定是好官,但好官必須是好人。”“好官”與“好人”的說法形象地反映著領導干部道德的兩個維度: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理性認知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之間的沖突,堅持從雙重維度的統一中規范領導干部行為,是加強和改善領導干部道德建設的必然要求。
一、 領導干部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的雙向要求
領導干部道德究竟屬于職業道德范疇還是個人道德范疇,這是一個頗具爭議性的觀點。有的將其定位于個人道德或身份道德,有的堅持它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職業道德,也有的把領導干部的職業道德作為角色道德或其中的一個方面來認識,更多的觀點則是從職業與角色混合的角度來闡釋領導干部道德。這實際上反映著對領導干部道德的地位與價值的不同觀點,需要認真加以辨析。
(一)“好官”:領導干部的職業道德維度。
所謂職業道德是人們從事職業工作過程中應該遵循的行為規范或處理職業關系的倫理準則,通常是對某一特定職業群體的普遍性道德要求,如醫生有“醫德、”教師有 “師德”等,為官者自然有“官德”。不同的職業群體因其職業特點和要求的差異,必然有相互區別的職業道德規范。現代社會是高度分工的專業化社會,領導干部所擔負的政府管理與社會服務工作,就其個人而言,只是現代社會萬千職業中的一種,不論職位高低、權力大小,他們與醫生、教師、企業員工等各類職業并沒有本質的區別。所謂“好人不一定是好官”,是從職業道德角度對領導干部特定素質、能力及操守方面的要求。一個具有善良道德的“好人,”如果缺乏從政為官、科學管理的基本素養和專業能力,面對現代社會日益多樣化、高標準的公共需求和日益科學化、專業化的工作任務,不可能成為一名稱職的、創造性工作的職業“好官。”俗話說,“在其位,謀其政。”從事任何職業工作,都要講究職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 領導干部既然處在一定的領導或管理職位上,擔負特定的決策、管理與服務工作,就必須守護公共精神,擔當公共責任,忠于職守,廉潔從政,以敬業的態度、合法的方式運用公共權力,促進公共利益。同時,為了把職責內的工作任務保質保量地完成好,領導干部需要自覺提高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掌握現代管理技術,不斷創新工作方法,以適應現代公共行政的科學化要求。從純粹職業道德角度看,領導干部的“才”和“能”實際上也具有道德的意蘊,“無才便是失德”。
(二)“好人” :領導干部的個人道德維度。
所謂個人道德,是指人以特定的社會身份、作為某種社會角色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是人在處理各種社會關系時必須遵循的倫理準則。
領導干部作為公民,是社會關系中的普通成員,但他們又是社會職業分工序列作為特殊職業群體的成員,這典型表現在他們所代表的公共權力、公共責任以及其特殊社會身份上。對于作為特殊職業群體的領導干部來說,不是按照他們自己的需要或本性、也不只是按照他們所從事的職業要求來工作、社交和生活,而是按照社會對其“期待”來行動,努力“扮演”好自己的社會角色、 承擔起自己的道德責任與義務,這就是領導干部應具有的比職業道德更高的社會道德要求,即“好官必須是好人”,這種道德維度是領導干部道德的一個基本要求和突出特點。
首先,注重領導干部個人道德是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顯著特色。以儒家為代表的傳統文化是一種尊德性、重人格的倫理文化,推崇“修身正己”而后“治政安人”的“為政以德”領導方式,也就是領導者的率先垂范,以德化民。所謂“授有德,則國安。”(《管子·牧民》 。反過來看,“有身不治,奚待于人?”(《管子·修權》)己身不修不正,也就失去領導他人的資格。傳統政治文化還有一種“正名”思想:“為政必先正名,”(《論語·魯論》)強調以名定責、為名賦責,意在強化官員的“身份意識”。因為“名”就是一種社會身份或角色,如傳統社會里的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等,都是為相應的“名”所賦予的道德責任。傳統社會對為官者的社會道德方面歷來都有嚴格的要求,甚至寧取“德勝才”的“君子”而舍“才勝德”的“小人”。儒家文化歷久傳承,積淀成人們對明君清官廉吏有所期待的社會文化心理。在當前社會生活中,人們對領導干部依然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對某些領導干部“失德”、“敗德”行為(如通奸等)更加深惡痛絕。傳統德性文化及其正名思想正是從社會角色、社會評價的角度對官德提出要求的。
其次,注重領導干部個人道德是現代公共行政的必然要求。現代公共行政日益強調行政倫理的重要性,堅持公共服務精神,注重領導倫理建設,發揮領導者的道德領導力。領導干部作為黨和政府組織的公務員,與一般職業最根本的差異,是為民所賦的“公共權力”的受托者,并且這種公共權力是以法律為根據、以強制或壟斷為手段的,承載著“公共責任,”關涉全社會的“公共利益”。這里,領導干部道德本質上是權力道德,公共權力的“民賦”特征及其天然的腐蝕性,內在地提出對作為受托者的領導干部更嚴格的道德規范,即必須具有對“權力異化”的理性自警與對“公共責任”的高度自覺,始終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為職業目標,筑牢從政用權的道德防線,嚴守為官做人的道德底線,以便公正合法地行使權力,服務社會。
再次,注重領導干部個人道德是中國特色政治制度的本質體現。在我國,黨和政府秉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治國理政理念,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領導干部以人民公仆為己任,絕不允許有超越群眾之上的特殊權力和特殊利益。歷史和現實都表明,領導干部隊伍的最大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而最大的危險則是脫離群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下,必須進一步堅持群眾路線,防止把干部與群眾間的“魚水關系”脫變成損害群眾利益的“油水關系”。這就要求領導干部確立自覺的政治道德和高尚的社會公德,堅持以德修身、 以德立威、 以德行政。 這一政治層面的道德要求, 是我國領導干部獨特的道德內涵,也是長期以來加強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的一條成功經驗。
最后,注重領導干部個人道德是社會道德建設的客觀要求。“官德隆,民德昌;官德毀,民德降。”(東漢王符 《潛夫論 · 忠貴》 )從官民關系看,官德是社會道德的風向標,“由于領導干部掌握一定的公共權力,對其思想道德的要求自然‘與眾不同’。這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領導干部道德修養問題的特殊性。”許多道德規范,如公正、利他、奉獻,對一般社會成員是理想性道德,但對領導干部來說是必須履行的基礎性道德 “義務”。作為社會成員, 領導干部不僅要履行好職業道德,創造卓越績效,而且必須切實“扮演”好自己的每一個 “社會角色,”不論在職業工作中,還是日常生活、社會交往方面,都應該常修為官者的“個人道德”,以此引領和促進社會道德風尚的不斷改善。
二、領導干部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之間的現實
沖突領導干部的職業道德維度與個人道德維度有著不同的價值要求。職業道德側重于社會的自然分工,而個人道德側重于人的社會身份;職業道德突出職業性的群體特點,反映特定職業活動的共同行為規范,而個人道德則突出社會關系中的個體性, 體現特定社會的道德要求;職業道德側重調節具體的利益關系,個人道德重在調節普遍的社會關系。 兩種維度的差異必然在領導干部身上引發沖突。
(一)“經濟人”與“社會人”之間的價值沖突
管理學家埃德加·沙因(Edgar H.Schein)認為,組織成員在組織中扮演的角色,本質上是“一套行為上的期望”,即“對諸如工資或工資率、工作時長、福利、與工作有關的特殊待遇,以及保障不被裁員等這類事情有著期望”。領導干部作為現實的個體,在政府科層制組織中同樣是處于特定職位的“經濟人”,在職業生涯中自然有其具體的利益訴求,包括工資、福利、社會聲望、職位晉升等,這是必須認可并予以合理滿足的領導干部的正當需求。但是,領導干部所掌握的權力或擁有的資源又蘊含著謀取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或誘發通過不正當手段謀取自我利益的沖動。另一方面,領導干部這種特殊職業是與公共利益直接聯系的,作為公眾利益的受托者、公共權力的代理人,他天然地要求履行好“社會公共人”的道德要求。這樣,實際工作中,領導干部作為“經濟人”的價值追求與作為“社會人”的個人道德要求之間難免會發生沖突,即職業中的“私利”動機與社會中的“公益”要求以二律背反的形式同時體現在領導干部身上,使得領導干部經常面對公私之間的道德抉擇。當今世界許多國家普遍實行的在保障行政人員基本權益和良好的薪酬福利基礎上,強化行政道德教育和倫理立法,培育行政人員的公共職業精神,無疑是破解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之間價值沖突的積極嘗試。
(二)職位規則與社會角色要求之間的價值沖突。
在現代社會,政府管理是按照科層制的組織結構運行的,理性的規則、明確的分工、 縱向的命令鏈條、層級化的晉升機制、 職位決定的利益分配等,使得領導干部這一“職位”成為這個復雜運行系統中的一個“零件”,這種“職位”上的道德規范要求領導干部追求績效、講究效率、服從上級、接受領導,并按組織規則謀求合理的晉升機會及其相關利益。這就是領導干部的職業主義精神或職業道德。然而 日久成習,領導干部容易形成從科層制中的“規則”、“職位”不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基點、從自己承擔的具體任務而不是以該任務的社會效果為重心來思維和行動的慣性,把自己所在 “職位” 的責任與義務等同于 “社會角色” 的責任與義務。 而對于作為領導干部服務對象的社會和公眾來說,他們關注的是獲得的具體服務及其效果,是領導干部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實際行為,而不是科層制組織內領導干部升遷的游戲規則。這樣, 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不一致甚至相互沖突,也是領導干部時常面對的一個現實問題。這也是美國新公共行政學的代表人物喬治·弗雷德里克森(George Frederickson)發出的疑問:“官僚:職業主義者還是道德英雄?”或“職業主義者還是樂善好施的愛國主義?”。當服從個人道德、維護公共利益,可能會影響領導干部的個人利益或晉升機會的時候;或者說,當服從組織規則、維護組織利益與追求公共利益相沖突的時候,對領導干部來說,無疑是一個道德價值上的兩難選擇。特別是在現代官僚體制復雜的權力關系及其游戲規則中,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領導干部可能需要職業上的某種“技巧” 或 “權術”,以謀求更大更好服務社會的機會;而那些僅有社會責任而缺乏官場應對策略的“好人式” 的領導干部則往往與其良好的愿望背道而馳。這些都集中表現出領導干部道德所具有的雙重維度之間的矛盾性和復雜性。
三、 領導干部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的協調統一
東漢王符說過:“德不勝其任,其禍必酷;能不稱其位,其殃必大。”(《潛夫論·忠貴》)作為一種職業,領導干部應該成為“好官”;作為一種“身份”,領導干部必須做“好人”
(一)走出“才”、“德”之辯的歷史誤區,堅持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相統一的基本原則
一方面, 不能以職業道德排斥或取代個人道德。僅僅從職業道德規范來要求領導干部,或領導干部借口自己與普通人一樣,只堅守職業道德,而拒絕承認職業范疇之外的“個人道德”,都會嚴重降低對領導干部的道德要求,容易導致領導干部的自我放縱,也會失卻引領社會道德的模范作用。因為領導干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行為,可能因其“角色”的特殊而產生消極的社會影響,如穿名牌服飾戴名牌手表等,屬于一般公眾的生活方式或審美趣味選擇問題,但對于領導干部來說, 輕則影響領導干部的社會形象,重則可能引起公眾對領導干部職業操守的懷疑。另一方面 也不能只從個人道德來規范領導干部。現實地看,單純道德上的“好人”未必能夠成為符合政府專業化管理和創新要求的職業“好官”。在我國, 由于傳統慣性和政治信念方面的原因,對領導干部職業道德的理解,往往偏重于其“道德”的方面,如忠誠、勤政、公平、奉獻等,而不注意其“職業”的特殊性,相對缺乏從領導干部所從事的職業特點、職位要求和專業能力等方面來規范和引導領導干部的行為。因為現代政府管理的復雜性、公共服務的專業化和公眾需求的多樣性, 對領導干部的素質和能力 (即 “才”)的要求越來越高,一個缺乏足夠 “才能” 的領導干部不可能高效及時地滿足社會發展和公眾服務需求。就此而言,無“才”、無“能”也是一種失德。
(二)基于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即“好官”與“好人”兩個維度的統一,領導干部道德建設的正確思路應該是堅守職業道德底線,提升個人道德自覺。
現代社會是建立在專業分工基礎之上職業是每個人安身立命、履行社會責任的必然選擇,職業道德是社會道德的基礎性載體。領導干部道德首先是一種職業道德,必須嚴格按職業道德的要求規范領導干部行為,特別是強化對領導干部職業操守和專業能力的要求,使每個領導干部在自己的職位上,高效而公平地利用所掌握的權力和資源為社會提供優良的公共服務,成為一種有職業精神和專業能力有效決策或高效能工作的“好官”。一個職業道德不達標的領導干部,不可能具有良好的個人道德。同樣,一個個人道德不達標的領導干部,職業道德也就失去了基礎。每個社會成員都以自己的多重角色生活于現實的社會之中, 都必須履行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公共權力代理人的“特殊”角色使得社會、公眾對領導干部的道德要求,不只是做一個合格的職業工作者也要努力做一個公共責任的守護者以便能夠公正地分配社會資源,回應社會公眾的需求。而一個具有良好個人道德的領導干部有助于更好地履行職業道德,提升道德“領導力”。換句話說,既然領導干部處在相應的行政職位上, 就必須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提升履行個人道德的自覺性,“行政人員不是簡單地為自我實現而工作,而是以增加公共福利的方式為公民服務,他們是公民利益的忠實代表,一切以公眾的福利為重。就是說,不管是誰,只要你選擇了公務員這一職業, 就必須準備為公眾利益而獻身。” 因此,對領導干部來說, 職業道德是基本倫理,個人道德是倫理追求。立足職業道德, 實現道德水平的不斷提升,意味著領導干部可以借此展現更為豐富的人生閱歷, 擁有更多體驗人生 “精彩” 的機會, 這可以成為領導干部自我道德修煉的動力。
(三)重視對領導干部道德的社會評價和社會監督。
道德建設是一個從他律走向自律、最終養成與其職業和個人要求相統一的完整道德人格的過程。個人道德維度反映著社會和公眾對領導干部的道德期待,理應由社會來評價,并接受公眾的嚴格監督。社會評價和監督的重點不在于領導干部的自我道德宣示,而在于其職業行為和個人行為的表現,是通過從政為人處事的具體行為表現出來的道德價值。這就需要在加強黨和政府組織內部權力制衡與監督機制的同時,保證社會、公眾批評和監督領導干部行為的權利,暢通社會、公眾參與領導干部道德監督的渠道和形式,特別是發揮社會組織、服務對象、社會輿論、新聞媒體以及網絡在領導干部道德評價與監督方面的積極作用,從而以多種方式把社會、眾的道德期待及時傳遞給領導干部,把個別領導干部的“失德”、“敗德” 行為暴露于社會輿論的聚光燈下。 當然, 領導干部也要正確認識自己的 “社會角色”, 強化自我“角色”的責任感,堅信“政府共同體的長遠利益也就是我們自己的利益”,自覺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堅定的道德信念和嚴格自律才是領導干部道德建設的最終目標。嚴格的社會監督以防止領導干沉溺于自私自利或以權謀私,自覺的角色意識以塑造理想主義、公共責任和進取精神內外兼修,自律與他律互補,方能培育造就一大批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提出的“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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